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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名特優商品評價認定管理辦法》的要求,中國貿促會商業行業分會名特優產業發展中心專家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聘請專家,建立專家庫,對不同類別、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的產品進行調查和技術認定,并根據需要組成專家委員會。
為充分利用國內名特優商品領域的專家資源,發揮專家在專業、技術和認定中的作用,確保專家委員會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聘請入庫專家的基本條件: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無不良記錄;
(二)工作(或曾工作)于教學、科研、認證、檢驗、衛生、食安、質監、技監、美學、美術、工藝、藝術、文化、歷史、傳媒、咨詢服務機構等行業,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三)了解名特優商品的質量安全、生產加工、產品銷售等市場準入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程序;
(四)了解名特優商品評價的地域特征、文化評價、質量評價、市場評價的相關標準、評價參數體系和評分指標;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
(六)愿意從事并能夠勝任名特優商品的評價認定工作。
第三條 入庫專家的職責:
(一)參與名特優商品的審核工作;
(二)在管理中心的組織下對有產品進行現場審核;
(三)為名特優產品給出分值;
(四)在管理中心的組織下開展有關咨詢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四條 專家庫由相關領域的各類專家組成,在任期內根據不同需要劃分為以下六個專業組開展工作:
(一)名優評價組;
(二)特產地域評價組;
(三)文化評價組;
(四)市場評價組;
(五)質量評價組;
(六)地方評價組。
第五條 專家庫內的專家人數要能保證名特優商品評價認定工作正常運轉的需要,專業組的人數根據實際需要由管理中心確定。
第六條 管理中心負責專家庫的組建和日常管理,具體工作包括:
(一)組織入庫專家的推薦工作,協助組織專家評審工作;
(二)負責建庫、專業組設置和調整等工作;
(三)受理入庫專家退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四)與專家簽訂協議,頒發專家聘書;
(五)組織開展其他業務活動。
第七條 入庫專家評審程序:
(一)管理中心組織專家填寫專家登記表并進行審查;
(二)專家簽署行為規范、保密承諾書。
第八條 入庫專家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結束時,由管理中心組織復審,符合任職條件的專家可繼續留任。
第九條 專家在任期內調離原工作單位或辦理退休手續后,仍繼續承擔專家工作的,單位及專家本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管理中心。
第十條 當有專家退出專家庫,使有關專業組專家數量不足,或新增專業組時,應及時進行專家增補工作。
第十一條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應為有關專家辦理退庫手續,并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價認定工作的;
(二)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受刑事處罰的;
(四)違反專家行為規范、保密承諾書規定內容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十二條 專家使用管理中心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判斷,但必須對資料進行保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不能作為專家委員會成員:
(一)與相關制造商及其主要競爭企業有工作關系的;
(二)與評價認定企業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認定的。
第十四條 管理中心根據名特優產品評價認定個案的需要,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價認定。專家委員會從專家庫中涉及評價認定的相關專業組中隨機抽取5至11人的單數組成專家委員會。
第十五條 評價認定涉及多個相關專業的,其中主要專業組的專家不得少于專家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條 專家委員會應獨立進行評價認定工作,不受利益相關方的干涉。
第十七條 入庫專家應遵守的紀律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守職業道德;
(二)保守秘密,未經管理中心批準同意,不得擅自將涉及的評價認定工作向任何單位和個人公布;
(三)按照工作計劃,公正地、積極地從事名特優商品的調查審核和評價認定工作;
(四)在從事調查審核和評價認定工作期間,不得私自接觸相關的制造商和其他利益相關方。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貿促會商業行業分會名特優產業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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