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獲證組織
1.1始終遵守認證的有關規則;
1.2為進行認證(審核)、監督、再認證和解決投訴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審查文件、進入所有區域的確定,調閱所有記錄和訪問人員;
1.3獲準認證以后,可以使用CHTC認證證書和標志,但在宣傳認證結果時不得損害CHTC聲譽,也不得發表違背認證制度規定及被認為“誤導”或“非授權”的言論,但不能隨意使用CNAS的標志;
1.4僅就獲準認證的產品/服務、過程范圍做出聲明;
1.5當認證被暫?;虺蜂N/注銷時,應立即停止涉及認證內容的廣告宣傳,按要求退回認證證書和相應認證標志(適用時);
1.6只能用認證證書來證明其相應的產品/件系符合了特定標準或其他引用文件,不能用體系認證來暗示其產品或服務通過了CHTC的產品認證批準;
1.7確保不采取誤導的方式使用認證文件、標志和審核報告或審核報告中的任一部分,在各種媒體(例如文件、小冊子、廣告、互聯網)中對認證的宣傳應符合CHTC的要求;
1.8按雙方簽訂的合同交納有關費用;
1.9在認證(審核)活動中有權要求CHTC提供有關更詳細的信息;
1.10對認證(審核)的公正性、獨立性、科學性有異議時有向CHTC及其上級部門提出申訴/投訴的權利。
1.11隨時接受CHTC所安排的非例行監督審核;應及時向CHTC上報體系變更信息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及處理措施的信息上報。
1.12獲得認證的組織應建立程序,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體系變更的最新信息,如:
——體系發生重大變更,包括法律地位、經營狀況、組織機構、組織狀態或所有權變更的信息、組織和管理層變更的信息、前提方案、HACCP計劃變更;
——聯系地址和場所變更的信息;
------產品具體品種變更;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及處理措施;
——重要技術管理人員流失導致體系有效性下降;
——不合格品撤回及處理的信息;
——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的變更;
——采購的原料或產品存在不符合認證依據要求的情況;
——有機產品管理體系、生產、加工、經營狀況或過程變更的信息;
——生產、加工、經營的有機產品質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關部門抽查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消費者重大投訴等;
——認證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場所周圍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的信息;
——獲證組織因違反國家農產品、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
——其他重要信息。
2、五洲恒通認證(云南)有限公司
2.1CHTC的服務應向所有的申請人開放,對申請不應附加過分的財務或其他條件,不應以申請組織的規?;蚴欠袷悄骋粎f會或社團的成員為認證供方的數量作為提供服務的條件;
2.2對申請組織的認證評定,遵循的準則應是產品/體系標準或是與其職能有關引用文件給出的要求,當某一特定的認證計劃需要對這些文件做出解釋時,應由相關且公正的委員會或具有必要的技術能力的人員進行規范化解釋,并由認證機構發布;
2.3根據申請組織的要求及雙方簽訂的合同,應及時按照程序規定對申請組織進行認證(審核),對認證活動公正性、科學性、有效性負責;
2.4 CHTC僅在獲準認可的范圍內規定其認證要求,進行評定和做出認證決定;
2.5認證合格后應及時辦理注冊、發給認證證書,并在國家公開出版或指定的出版物上予以公布;
2.6應按規定定期對獲證組織進行監督證審;
2.7應及時向獲證組織提供有關認證審核的信息;
2.8對獲證組織的認證基本信息(如名稱、地址、證書有效期、證書狀態、證書編號等信息)在CHTC網站及CNCA認證信息系統公告;對認證申請組織、獲證組織的信息保密(包括商業,生產、技術和質量認證審核信息),未征得申請組織及獲證組織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應法律要求除外);
2.9申請組織、獲證組織提出的申訴/投訴、爭議應按規定及時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知對方;
2.10對獲證組織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的情況,以及在監督評審(包括非例行監督評審)時出現嚴重不合格,且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采取糾正和(或)糾正措施的,CHTC有權停止該組織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適用時),收回認證證書,通知并監督獲證組織停止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暫時封存倉庫中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相應批次產品,并上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2.11CHTC在與已認可的認證領域和業務范圍相關的場合有條件使用CNAS認可標志,不將CNAS認可標志使用在與被認可的認證領域和業務范圍無關的各類業務及各類宣傳媒體上進行誤導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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