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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農業規范認證實施規則

發布時間:2021-01-06 14:15

 目的和范圍

1.1目的

為規范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本規則規定了獲得和保持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所應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作物種植、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和蜜蜂養殖的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活動。良好農業規范認證產品目錄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制定發布。

其他產品需要列入目錄的,應當由認證機構或其他組織依據良好農業規范系列國家標準和國家認監委相關要求對該產品的適用性進行技術分析,經國家認監委組織評估批準后列入目錄并公布。

1.3國際合作

國家認監委按照有利于促進貿易和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開展良好農業規范認證國際合作。從事良好農業規范國際互認范圍的認證活動,應符合本規則和國家認監委對外簽署的國際合作協議或備忘錄的相關要求。 

認證機構要求

2.1從事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從事良好農業規范認證的技術能力,并獲得國家認監委的批準。

2.2認證機構應在獲得國家認監委批準后的12個月內,向國家認監委提交其實施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活動符合本規則和GB/T 27065《產品、過程與服務認證機構要求》的證明文件。認證機構在未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前,每個批準認證范圍頒發認證證書數量不得超過5張。

2.3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內部制約、監督和責任機制,使受理、培訓(包括相關增值服務)、檢查和認證決定等環節相互分開、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2.4認證機構與認證委托人簽訂的良好農業規范認證合同,應明確認證委托人與認證機構之間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2.5認證機構應制訂本機構現場檢查表,并符合附件5的要求。檢查表內容應涵蓋良好農業規范相關標準和規范的所有控制點和質量管理體系的所有要求。現場檢查時,對標示為“全部適用”的條款,都應進行檢查。

2.6認證機構不得將是否獲得認證與參與認證檢查的檢查員及其他人員的薪酬掛鉤。

認證人員要求

3.1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個人素質;具有相關專業教育和工作經歷;接受過良好農業規范作物種植、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和蜜蜂養殖的生產、經營、食品安全及認證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3.2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檢查員應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證人員注冊機構的注冊資質。

3.3認證機構應對本機構的認證檢查員的能力做出評價,以滿足實施相應認證范圍的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活動的需要。

3.4認證人員應當遵守從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認證活動、檢查/審核報告和認證結論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認證依據及相關文件

4.1 認證依據   

良好農業規范系列國家標準,包括:

GB/T 20014.2 農場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3 作物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4 大田作物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5 水果和蔬菜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6 畜禽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7 牛羊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8 奶牛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9 豬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10 家禽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12 茶葉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13 水產養殖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14水產池塘養殖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15 水產工廠化養殖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16 水產網箱養殖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17 水產圍攔養殖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18 水產灘涂/吊養/底播養殖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25 花卉和觀賞植物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26 煙葉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GB/T 20014.27 蜜蜂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

4.2 認證依據使用要求

4.2.1良好農業規范系列國家標準分為農場基礎標準(GB/T 20014.2農場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種類基礎標準(如GB/T 20014.3作物基礎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和產品模塊標準(如《GB/T 20014.5水果和蔬菜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三類。在實施認證時,應將農場基礎標準、種類基礎標準和(或)產品模塊標準結合使用(示例見圖1)。

4.2.2對某種產品的認證,應同時滿足農場基礎標準及其對應的種類基礎標準和(或)產品模塊標準的要求。例如,對豬的認證應當依據農場基礎、畜禽基礎、豬三個標準進行檢查;再如,對蜜蜂的認證應當依據農場基礎、蜜蜂兩個標準進行檢查。

圖1 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標準使用示例

4.3 良好農業規范系列國家標準應使用最新版本。

5 認證選項

認證委托人應根據自身法律主體的組成形式按農業生產經營者或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兩種選項申請認證。

5.1 選項1--農業生產經營者認證

通過認證后農業生產經營者為證書持有人。選項1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5.1.1單一場所

農業生產經營者僅擁有一個生產區域。

5.1.2未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的多場所

農業生產經營者擁有多個生產區域,且每個生產區域不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運作,同時農業生產經營者未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實施質量管理體系。

5.1.3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的多場所

農業生產經營者擁有多個生產區域,且每個生產區域不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運作,同時農業生產經營者已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實施質量管理體系。

5.2 選項2 - 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認證                                             

由2個及以上的農業生產經營者通過合同關系形成的組織申請良好農業規范認證,同時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已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實施質量管理體系。

認證級別及要求

    中國良好農業規范認證級別分一級認證和二級認證。認證委托人應根據自身生產實際情況與良好農業規范國家標準的符合程度選擇相應的認證級別。

6.1一級認證要求

6.1.1應符合所有適用的1級控制點的要求;應至少符合所有適用的2級控制點總數95%的要求。

6.1.2 允許不符合的2級控制點百分比計算公式如下:

(2級控制點數量-不適用的2級控制點數量)×5%=允許不符合的2級控制點數量

注:允許不符合的2級控制點的數量是計算的實際數值向下取整。

6.2二級認證要求

6.2.1應至少符合所有適用的1級控制點總數95%的要求,導致消費者、員工、動植物安全和環境嚴重危害的控制點必須符合要求。

6.2.2允許不符合的1級控制點百分比計算公式如下:

(1級控制點數量-不適用的1級控制點數量)×5%=允許不符合的1級控制點數量

注:允許不符合的1級控制點的數量是計算的實際數值向下取整。

6.3適用的控制點

6.3.1適用的控制點由認證范圍決定。認證委托人應確保各個獨立場所和產品都滿足認證要求。因此,符合百分比的計算應考慮適用于每個場所和產品的全部控制點。

6.3.2未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的多場所,在一個檢查表中計算整體運作的符合性水平。全部適用的共用控制點應分別計入到每個生產場所。

6.3.3對于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或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的多場所,應對每個農業生產者或生產場所分別計算符合性水平(每個農業生產者或生產場所必須符合認證要求)。

全部適用的共用控制點應分別計入到每個注冊成員或生產場所。

7 認證范圍

良好農業規范認證范圍包括產品范圍、場所范圍和生產范圍。

7.1產品范圍

良好農業規范認證產品范圍應符合1.2要求。

7.2場所范圍

注冊產品的所有生產場所和處理場所。

7.3生產范圍

7.3.1生產范圍指按照良好農業規范標準管理的初級產品的生產過程,不包括野生動物的獵取及野生植物的采集。

7.3.2收獲與處理(適用于水果和蔬菜)

判定生產范圍中是否包括收獲及收獲后產品的處理應依據以下原則:

(1)是否包括產品收獲

a)認證委托人收獲時產品的所有權未發生變化,則標準中與收獲相關的所有控制點都應檢查,認證證書范圍應包含收獲;

b)認證委托人在收獲前產品的所有權已發生改變,且認證委托人不負責收獲過程時,則標準中與收獲有關的控制點可不檢查,認證證書范圍也不包含收獲。

c)認證委托人不負責收獲時,應與買方簽訂合同,以確保買方購買認證的所有農產品,并在收獲前取得產品的所有權。買方應按標準規定在安全間隔期后進行收獲,并同時負責收獲后產品處理。

d)認證委托人申請認證時尚未確定產品買方,則認證委托人應書面聲明一旦確定產品買方應按7.3.2c)中的要求與其簽訂合同,同時應告知其收獲安全間隔期。

(2)是否包括收獲后產品處理

a)認證委托人無產品處理,則認證申請時應說明,且認證證書中標明不包括產品處理。

b)認證委托人收獲后產品處理期間產品的所有權未發生變化,則認證證書范圍應包含產品處理。生產范圍不包括收獲時,也不應包括產品處理。

c)在收獲期間,當產品在田間進行最終包裝和處理時,《水果和蔬菜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GB/T 20014.5—2013)中4.5條款要求不適用;當產品存在室內儲存過程且仍屬于認證委托人所有時,需符合《水果和蔬菜控制點與符合性規范》(GB/T 20014.5—2013)中4.5條款要求。

d)同一產品的認證和非認證產品在同一產品處理單元進行操作時,認證委托人應申請“平行生產和/或平行所有權”。

e)認證委托人可將申請認證的產品在其他的農場內進行產品處理,提供產品處理場所的農場應獲得良好農業規范認證且證書生產范圍應包括產品處理,同時應滿足:產品處理時所有權未發生改變、產品處理場所的產品能夠追溯和所有與產品處理有關的適用的二級控制點作為一級控制點進行檢查。在滿足前述條件基礎上,認證機構可自行對產品處理場所進行檢查,也可承認其它認證機構的檢查結果。

7.3.3平行生產和平行所有權

(1)認證委托人同時生產相同或難以區分的認證或非認證產品時,應在申請和注冊時注明“平行生產”,認證證書上也應標明;認證委托人除生產認證產品外,同時外購非認證的同一產品時,應在申請和注冊時注明“平行所有權”,認證證書上也應標明。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中有成員存在上述情況的,則該組織也應視同存在“平行生產/平行所有權”。

(2)同一生產管理單元內不能存在平行生產,同一產品處理單元中可以存在平行所有權,也可存在平行生產。

(3)認證委托人應采取措施保證認證產品與非認證產品始終完全隔離,并建立涵蓋所有產品和具體生產管理單元(包括平行生產和平行所有權)的追溯體系,保證產品的可追溯性。

(4)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中有部分成員未申請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時,可不按平行生產進行認證。

8 認證程序

8.1認證申請

8.1.1認證委托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能對生產過程和產品負法律責任,已取得國家公安機關頒發的居民身份證的自然人,或是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

(2)已取得相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適用時)

(3)認證委托人及其相關方生產、處理的產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質量安全衛生技術標準及規范的基本要求。

(4)認證委托人按照標準要求建立和實施了文件化的種植/養殖的操作規程或良好農業規范管理體系(適用時),并在初次檢查前至少有3個月的完整記錄。

(5)申請認證的產品應在國家認監委公布的《良好農業規范產品認證目錄》內。

(6)認證委托人及其相關方在過去一年內未出現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及濫用或冒用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標志宣傳的事件。

(7)認證委托人及其相關方一年內未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8.1.2認證委托人應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1)認證委托人應按照附件3要求向認證機構提交相關信息及證明文件。

(2)認證委托人及其良好農業規范生產、處理、儲藏的基本情況。

(3)認證委托人良好農業規范種植/養殖規范性文件或良好農業規范管理體系文件(適用時)。

(4)認證委托人的產品消費國家/地區名單及其殘留限量要求。

8.2認證受理

8.2.1認證機構應至少公開以下信息:

(1)認證資質的范圍及有效期,認證基本程序和要求,認證依據。

(2)認證收費標準。

(3)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4)認證機構處理申訴和爭議的程序。

(5)批準、變更、暫停、恢復和撤銷認證證書的規定與程序。

(6)對獲證組織正確使用中國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標志、認證證書和認證機構標識或名稱的要求,正確宣傳良好農業規范認證產品的要求。

8.2.2申請評審

對符合8.1.1要求的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應根據良好農業規范認證依據、程序等要求,在14日內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評審,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保存評審記錄,以確保:

(1)認證要求規定明確,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3)對于申請的認證范圍,認證委托人的工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認證機構均有能力開展認證服務。

8.2.3評審結果處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認證申請;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8.3注冊

8.3.1認證機構決定受理認證委托人的認證申請,應為其申請注冊號,并與認證委托人簽訂認證合同,認證合同及續約的有效期最長為四年。認證委托人應以書面形式承諾履行認證協議、遵守認證要求和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變更的信息。

8.3.2注冊管理

(1)認證機構在“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申請注冊號。注冊號編碼規則為:認證委托人所在地的地區代碼(6位)+年份(2位)+認證委托人的流水號碼(5位)。

(2)注冊號是認證委托人身份的唯一標識,與其認證狀態無關。認證委托人未獲得注冊號前,認證機構不得對其實施檢查。

(3)所有申請認證的生產場所或組織成員均應在“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注冊并在認證證書上注明。

(4)認證委托人的同一產品只能選擇一個認證選項,并在同一認證機構注冊,不同的產品可以分別選擇不同的認證選項和在不同認證機構注冊,但認證委托人位于不同國家的生產場所或組織成員應分開注冊。

8.3.3注冊信息的公開及保密

(1)認證委托人應書面承諾,同意認證機構和認證監管部門使用注冊數據并公開以下數據:

a)注冊號。

b)良好農業規范認證證書信息。

c)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成員的數量(選項2)。

d)產品的消費國家或地區。

e)生產場所與農產品處理場所信息。

f)平行生產/平行所有權以及是否包括收獲(適用時)。

(2)未經認證委托人書面許可,認證機構不得向除監管部門外的第三方透漏公開信息之外的其它注冊信息。

8.4現場檢查準備

8.4.1根據所申請產品對應的認證范圍,認證機構應委派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每個檢查組應至少有一名相應認證范圍注冊資質的檢查員,并擔任檢查組組長。

8.4.2認證機構應在現場檢查前向檢查組下達檢查任務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檢查依據,包括認證標準、認證實施規則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2)檢查范圍,包括檢查的產品種類、生產和(或)處理過程及場所等。

(3)檢查組組長和組員;計劃實施檢查的時間。

(4)檢查要點,包括管理體系(適用時)、追溯體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裝標識等。

(5)上年度認證機構提出的不符合項(適用時)。

8.4.3文件評審

在現場檢查前,應對認證委托人的操作性規范文件、管理體系文件(適用時)進行評審,確定其適宜性、充分性及與認證要求的符合性,并保存評審記錄。

8.4.4檢查組應制定檢查計劃,并在現場檢查前得到認證委托人的確認。

(1)對于5.1.1和5.1.2規定的農業生產經營者,檢查計劃應保證對所有的注冊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應覆蓋所有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和(或)處理場所。

(2)對于5.2規定的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和5.1.3規定的農業生產經營者,檢查計劃應保證對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進行現場審核,同時應對所有注冊成員或生產場所數量的平方根進行抽樣檢查。

(3)制定檢查計劃還應考慮往年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

8.4.5現場檢查時間的安排

(1)作物

a)初次檢查應在產品的收獲期進行,當包括收獲后農產品處理過程時,也應同時實施檢查。

b)當無法在收獲期間進行檢查時,可選擇其他時間進行,但應在檢查報告中注明理由。

c)現場檢查在收獲前進行時,認證機構應安排后續檢查或由認證委托人通過傳真、圖片等方式提交符合性證據。

d)現場檢查在收獲后進行時,認證委托人應保留與收獲相關的控制點符合性證據以便認證機構現場檢查時進行驗證。

e)認證委托人申請一種以上作物的認證,如果生產期同步或相近的,檢查時間宜靠近收獲期;如果生產期不同步或不相近的,那么初次認證檢查應選擇在最早收獲作物的收獲期間進行,其他產品只有在通過現場檢查或者由生產者提供可接受的證據,驗證了適用控制點的符合性后,方可將其加入到認證證書的覆蓋范圍。

(2)畜禽、水產、蜜蜂

實施初次檢查時,畜禽、水產、蜜蜂產品應處于養殖狀態。

8.5現場審核/檢查

8.5.1選項1(不含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的多場所農業生產經營者)

認證機構應對所有注冊生產場所和/或處理場所按GB/T20014相關國家標準和本規則進行通知檢查。

8.5.2選項2(含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的多場所農業生產經營者)

(1)質量管理體系審核

a)認證機構應首先對認證委托人質量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及內部審核/檢查的獨立性和準確性進行評價和審核,覆蓋所有與質量管理體系有關的文件、場所和人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結果是確定注冊成員或生產場所的抽樣數量和抽樣樣本的重要依據。

b)質量管理體系審核過程應包含首次會議、文件評審、記錄評價、對已實施的內部審核和內部檢查的評審、與關鍵員工的面談、末次會議(包括對發現的不符合的溝通),還應將內外部審核和檢查的結果進行比較,以評價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2)注冊成員或生產場所通知檢查

a)檢查組應按照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結果,根據組織結構和抽樣程序,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注冊成員或生產場所的抽樣數量和抽樣樣本。初次認證、認證要求變更或證書持有人更換認證機構時,抽樣數不少于注冊成員或生產場所數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數向上取整)。申請認證產品涵蓋多個模塊時,應按照本部分d)條款對模塊進行分類和隨機抽樣,每個類別的樣本數也應少于本類產品注冊成員或生產場所數量的平方根。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選項2)有多場所的注冊成員應有更大的抽樣概率,這類成員被抽查時應覆蓋其所有生產場所。

b)對列入抽查的注冊成員或生產場所應在48小時內告知。

c)下列情況下,認證機構可根據風險增加抽樣比例:注冊成員或生產場所未滿足申請認證級別控制點的符合性百分比要求、沒有全部滿足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和(或)產品處理1和2級控制點要求、客戶投訴、內部與外部的審核/檢查結果不一致、注冊成員從一個組織轉移到另一個組織。

d)抽樣時應考慮樣本的不同規模、類別和大小,確保抽樣的代表性,如:舍內養殖的畜禽、

戶外養殖的畜禽、露天作物、保護地栽培的作物、多年生作物、淡水養殖(水產) 、海水養殖(水產)、蜜蜂等。

(3)產品處理場所的檢查(適用時)

a)外部檢查時,產品處理場所檢查的數量應不少于認證委托人產品處理場所總數的平方根,在農場中進行的農產品處理場所也應計算在內。

b)如存在產品集中處理場所,則現場檢查時所有與產品處理有關的2級控制點按1級控制點檢查和計算,抽樣數量也應按照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和產品處理檢查表實施(即不少于總數的平方根)。

8.5.3 初次認證時,應全面評價所有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過程,頒發證書前應驗證所有適用的控制點是否符合要求。證書中不能包括尚未收獲的作物,注冊前已經收獲/屠宰/加工的產品不能被認證。

8.5.4 現場檢查持續時間

認證機構應根據認證委托人的生產規模、農業生產的復雜性和產品的安全風險程度等因素,策劃現場檢查時間,以確保檢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通常對于農業生產經營者(選項1)的現場檢查不少于3小時,只有一種或少數作物、工人較少且沒有產品處理的單個場所檢查時間也不應少于3個小時。

8.5.5藥物殘留限量抽樣檢查
(1)認證機構應當根據認證產品的風險程度,制定適宜的產品抽樣程序和方案,實施相應的抽樣檢驗,以驗證認證產品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產品消費國家/地區的要求。如現場檢查需要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則應按照認證機構制定的抽樣程序和方案實施,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樣品檢測。
(2)認證機構應根據認證委托人提供的產品消費國家/地區名單及其殘留限量要求,進行風險評估,以確定是否需要實施必要的產品檢測,也可根據需要適當增加產品消費國家/地區的檢測項目。
8.5.6符合性判定要求

(1) 應用“是”,“否”,“不適用”來表示控制點的符合性與適用性。

(2)不論申請一級還是二級認證,所有適用的控制點(包括1級、2級和3級控制點)都應審核/檢查。對于檢查表的符合性一欄標記為“全部適用”的控制點,應全部進行檢查和評述,當出現控制點不適用的例外情況時,應回答為“是”并標明合理的理由。

(3)在審核/檢查中應收集對每個控制點的審核/檢查證據,以確保后續過程可以對審核發現進行追蹤,檢查證據應包括檢查期間所涉及的各種細節。無論是外部審核/檢查,還是內部審核/檢查,所有符合的、不符合的和不適用的一級控制點和質量管理體系要求以及所有不符合的和不適用的二級控制點,必須給出說明。例如抽查了哪個文件,面談了哪些員工/農戶等的評述與證據應具體到特定的場所和產品,并且應在檢查表中注明這些信息,以證明審核/檢查恰當的評價了針對所有場所和產品的全部控制點。

8.5.7審核/檢查報告

(1)在整個審核/檢查過程結束時,應形成一份完整的書面審核/檢查報告。認證機構應規定報告的基本格式。

(2)報告應敘述現場審核/檢查情況,就審核/檢查證據、審核/檢查發現和審核/檢查結論逐一進行描述。對識別出的不符合項,應用寫實的方法準確、具體、清晰的描述,以易于認證委托人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確定的、含糊的語言表述不符合項。

(3)審核/檢查報告應當隨附必要的證據或記錄,包括文字、照片或攝像等音視頻資料。

(4)檢查組應通過審核/檢查記錄等書面文件提供充分信息對認證委托人執行標準的總體情況做出評價,對是否通過認證提出意見建議,但不應對認證委托人是否通過認證做出最終結論。

8.6認證決定

8.6.1認證機構應在不符合項關閉后的28日內做出認證決定。

8.6.2認證委托人滿足本規則和GB/T20014相關的國家標準所有適用條款的要求,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證書有效期為12個月。

8.6.3初次申請的認證證書自認證機構做出認證決定的日期開始生效。

8.6.4對于選項2的認證,證書持有人為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

8.6.5對于不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其不能通過認證的原因。

8.7申訴

8.7.1認證委托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或現場檢查抽樣比例等持有異議,可在決定告知后10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應在30日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如認證委托人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可向國家認監委申訴。

8.7.2認證委托人認為認證機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可直接向各級認證監管部門申訴。

9 認證后管理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適當的管理制度,對證書持有人是否持續有效符合標準、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的情況進行有效跟蹤審核/檢查,對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應采取適當的處罰措施。

9.1不通知檢查

9.1.1通用要求

(1)不通知檢查抽樣應綜合考慮認證范圍的總體數量、地理位置、產品類型、歷史檢查情況等因素。

(2)作物種植、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和蜜蜂養殖應按類別分別按10%的比例進行抽樣。每個類別每年都應至少實施一次不通知檢查。

(3)應提高初次認證未在收獲期進行檢查的證書持有人的抽查幾率。

(4)實施不通知檢查時應在48小時內告知證書持有人并提供檢查計劃。

(5)不通知檢查可只對標準適用的1級和2級控制點進行檢查,不通知檢查發現的不符合項處理與通知檢查要求一致。

9.1.2選項1(不含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的多場所農業生產經營者)

(1)認證機構應每年至少對不少于該類證書年度發證數量10%的證書持有人實施不通知檢查。

(2)當認證機構發放的該類認證證書數量少于10張時,不通知檢查數量不得少于1家。

9.1.3選項2(含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的多場所農業生產經營者)

(1)認證機構每年應對不少于該類證書年度發證數量10%的證書持有人實施不通知檢查。

(2)當認證機構發放的證書數量少于10張時,每年不通知檢查數量不得少于1家,如果證書數量僅為1家,則應至少每2年對其進行一次不通知檢查。

(3)不通知檢查時抽樣數量不應少于注冊成員或生產場所總數平方根數的50%,如檢查中發現不符合,則還應審核證書持有人的質量管理體系。

9.2處罰

本條款適用于認證機構對農業生產經營者或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處罰。認證機構采取處罰措施后,農業生產經營者或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或其注冊成員)未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糾正或制定糾正措施的,不得撤銷處罰或恢復證書,證書持有人也不得轉換認證機構。處罰分為警告、暫停和撤銷。

9.2.1警告

(1)認證機構發現認證委托人/證書持有人存在不符合時,可以進行警告。

(2)初次現場檢查期間對認證委托人提出警告的,應在檢查后的3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3個月內未完成整改的,應重新對認證委托人進行現場檢查。

(3)再認證或不通知現場檢查期間發現不符合的,證書持有人應在28日內進行整改。檢查員應依據對食品安全、環境和員工安全的影響程度,評價不符合的嚴重程度,并確定不超過28天的具體整改期限。

(4)認證機構應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不通知檢查(首次不通知檢查)的證書持有人做出警告處理。

9.2.2暫停

暫停分為自我聲明的暫停和認證機構實施的暫停。暫停適用于認證范圍內的部分或全部產品,但對于同一產品不能被部分暫停,只能被全部暫停。暫停期間,證書持有人禁止使用認證標志、證書或其他任何與良好農業規范有關的文件。認證機構應依據證書持有人整改結果,確認是否解除暫停。

(1)自我聲明的暫停

a)證書持有人難以滿足標準要求和(或)在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整改,證書持有人可向認證機構申請暫停認證范圍內的部分或全部產品(在認證機構處罰期內的證書持有人不適用)。

b)該暫停不能延遲再認證日期,認證機構應在“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將證書持有人的認證狀態改為“自我聲明的暫停”。

c)整改期限由發出聲明的證書持有人確定,報認證機構批準,并在認證機構解除暫停前關閉。

(2)認證機構實施的暫停

a)認證機構可以對證書持有人實施和解除暫停。

b)認證機構發出警告后,如果農業生產經營者/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有效整改,應發出暫停通知。

c)再認證或不通知檢查期間發現的不符合對食品安全、環境和員工安全存在嚴重威脅時,認證機構應立即對證書持有人實施暫停。

e)認證機構應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不通知檢查(第二次不通知檢查)的證書持有人做出暫停處理。

f)整改期限由認證機構確定。

9.2.3撤銷

(1)以下情況認證機構可對證書持有人做出撤銷的處罰:

a)有證據表明農業生產經營者/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存在欺詐和誠信問題;

b)獲證產品藥物殘留限量不符合我國和消費國家/地區的要求;

c)暫停后,農業生產經營者/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未能按期整改;

d)證書持有人存在合同方面的不符合。

(2)證書撤銷后,合同自動解除,禁止證書持有人使用與良好農業規范相關的文件、證書、認證標志等。

(3)自證書撤銷之日起12個月后才能再次向認證機構提出認證申請。

9.3跟蹤調查

認證機構應對獲證組織實施有效跟蹤,以保證其持續符合認證的要求。如果認證機構獲知可能影響認證有效性的信息(如:超過最高農殘限量,微生物污染等),則應要求證書持有人進行自查和對認證檔案、記錄進行全面追溯(包括物料平衡等),并在認證機構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果需要實施產品檢測,應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并由證書持有人提供合理的抽樣規則。

認證機構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評估,發現違反本規則或認證依據標準規定的,應按9.2規定對證書持有人進行處罰。

10 再認證

10.1證書到期前,應由認證機構對證書持有人進行再認證,并按照GB/T20014相關國家標準和本規則的要求實施審核/檢查。否則,證書狀態將由“已認證”更改為“到期失效”。

10.2認證機構應在證書失效前8個月內對證書持有人進行再認證審核/檢查,由于未在生產季節等特殊原因無法實施再認證審核/檢查時,證書持有人在證書有效期內可向認證機構申請延期,并由認證機構在“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延長證書的有效期后,再認證檢查可在證書失效日后最長4個月內實施。但兩次再認證檢查之間的最小時間間隔不能小于6個月。

10.3對于選項2(含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的多場所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再認證檢查,對其注冊成員或生產場所的抽樣數量應參考每年不通知檢查和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最低數量不少于當前注冊成員或生產場所的平方根。

10.4再認證檢查時間安排

10.4.1作物

(1)對作物類證書持有人進行再認證檢查時,宜在生產季節實施檢查,農場應正在進行相關產品生產或處理活動(不能僅有儲藏活動),以確保檢查活動驗證所有申請認證的作物都符合標準要求。

(2)對于選項1,當認證范圍包括產品處理時,應每年對農產品處理場所進行檢查,并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確保每兩年至少一次在有農產品處理現場時(不應僅是儲藏)進行檢查。風險評估應考慮是否進行產品包裝、已知的與申請認證產品相關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國家認監委提出的重點審查要求等。認證機構應在記錄中明確所選擇檢查頻次的理由。

10.4.2對畜禽類證書持有人實施再認證檢查時,畜禽應處在養殖狀態。適用時,在兩個或多個不同認證周期內應按冬季、夏季和室內、室外等不同因素選擇不同的檢查時間。
10.4.3對水產類證書持有人實施再認證檢查時,水產品應處在養殖狀態。

10.4.4對蜜蜂類證書持有人實施再認證檢查時,蜜蜂應處在養殖狀態。

10.5再認證證書生效日期為上一張認證證書生效日期增加一年。如果認證機構在證書到期之后做出認證決定,則再認證證書的生效日期為認證決定的日期,但認證周期保持不變,再認證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為上一張證書有效截止日期增加一年。為保持認證過程持續不間斷,檢查員每年應完成完整的檢查表和驗證過程。

10.6只有在下列條件下,證書有效期可最多延長4個月:

(1)在證書的原有效期內,再認證申請被認證機構受理,開始下一個認證周期;

(2)在證書延長期內,對證書持有人實施再認證檢查。

10.7當證書持有人受到認證機構的制裁或者申請延長證書有效期的情況下,證書有效期可以被縮短或延長。證書持有人未申請延長證書有效期,則證書過期后由同一機構進行檢查應有充分的理由,并開始新的認證周期。如果認證委托人申請保持原有認證周期,也可通過將證書截止日期設置為以前的日期,并恢復舊的認證周期。如果實施了證書延期,認證周期不能改變。如果證書到期失效,則應執行初次認證檢查程序。

10.8證書持有人擴大證書范圍時,應全面評價所有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過程,再次頒發證書前應驗證所有適用控制點的符合性。

11 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管理

11.1認證證書內容

良好農業規范認證證書應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注冊號

(2)證書編號

(3)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標志

(4)認證機構名稱和標識

(5)認可機構的名稱和/或標識(如果認證機構獲得認可)

(6)證書持有人的名稱和地址

(7)注冊成員/場所名稱、地址和產品。如果獲證的是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應在證書或附件中列出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的所有注冊成員的名稱、地址和產品。如果獲證的是多場所的農業生產經營者,應在證書或附件中列出農業生產經營者的所有場所名稱、地址和產品。

(8)如果存在平行生產/平行所有權,應標明。

(9)認證選項和認證級別

(10)認證產品范圍

(11)如果果蔬產品未經處理或不包括收獲,應標明。

(12)認證依據及版本號

(13)發證日期:認證機構做出認證決定的日期

(14)證書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11.2認證標志

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標志分為一級認證標志和二級認證標志,見下圖:

            

            一級認證標志                      二級認證標志                  

 

11.3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

11.3.1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應符合《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第63號令)的規定。

11.3.2證書持有人可在認證產品或其銷售包裝、產品宣傳材料、商務活動中使用認證標志。

11.3.3 認證標志使用時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允許變形、變色。

11.3.4 在使用認證標志時,應在認證標志下標注注冊號。

11.3.5證書持有人應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和展示進行有效的控制。

11.3.6 證書持有人不得利用認證證書或認證標志混淆認證產品與非認證產品誤導公眾。

11.3.7 當證書持有人的法人實體發生變化(如農場所有人、單位性質改變等)時,不得將認證證書從一個法人實體轉讓到另一法人實體。這種情況下要求對新的法人實體實施初次檢查。

12 認證機構的轉換

12.1當證書持有人轉換認證機構或向另一認證機構申請不同產品的認證時,證書持有人應將原有注冊號告知新認證機構。

12.2認證機構應詳細了解證書轉換的原因,確保符合良好農業規范標準和本規則要求。認證機構不得以牟利為目的進行認證證書轉換,如申請轉換的證書持有人未告知原有注冊碼,則不能批準轉換。

12.3證書持有人轉換認證機構時,新認證機構應在具有農產品處理現場時實施檢查(適用時),并應全面評價所有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過程,再次頒發證書前應驗證所有適用控制點的符合性。

12.4下列情況不能進行認證機構轉換:

(1)認證機構對證書持有人進行了警告、暫停等處罰措施,尚未完成整改或恢復證書的;

(2)農業生產經營者組織對其成員進行了警告、暫停等處罰措施,尚未完成整改或恢復證書的,或未經認證機構允許的。

13 信息報告

13.1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國家認監委網站“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填報認證活動的信息,現場檢查計劃應在現場檢查5日前錄入信息系統。

13.2認證機構為認證委托人申請注冊時,若發現認證委托人有濫用良好農業規范認證宣傳的問題,則其違規的相關信息將錄入“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

13.3認證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暫停、撤銷認證證書相關組織的名單及暫停、撤銷原因等,通過國家認監委網站“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向國家認監委和該獲證組織所在地認證監管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13.4認證機構在獲知獲證組織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向國家認監委和證書持有人及生產場所所在地的認證監管部門通報。

13.5認證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良好農業規范認證工作報告報送國家認監委。報告內容至少包括:頒證數量、獲證產品質量分析、暫停和撤銷認證證書清單及原因分析等。

14 認證收費

認證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收取認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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